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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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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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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辩护人所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戊一方20000元,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其他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482163元(29222元/年×16年6个月)、丧葬费23193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200.90元(80.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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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秀峰 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秀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与被害人万某珍相撞,致万某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驾车逃逸后又返回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且其因交通肇事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驾驶二轮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且已赔偿被害人亲属5000元”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肇事离开现场又返回现场的行为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交通肇事逃逸”的辩护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系初犯、偶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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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松林镇西尚村147号。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临清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以柱,山东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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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正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让群众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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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翟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愿意积极赔偿等辩护意见成立,可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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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系过失犯罪,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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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孙某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孙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此项上诉理由与法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穆文种、穆远桥、穆远力、木艳丽、孟二九所提“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孙某畸轻”的上诉理由及诉讼代理人所提相同代理意见。经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关于上诉人穆文种、穆远桥、穆远力、木艳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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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被害人亲属对其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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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被告人杨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宣告其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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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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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时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接受交警处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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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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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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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诉尚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尚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尚某的辩护人所提的尚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及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尚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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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5日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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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443538.3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122000元内首先予以赔偿,即医疗费6268.37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16268.3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就民事赔偿自愿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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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肇事后,能积极报警,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司法机关对其的社会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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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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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个体。2006年6月20日因犯使用假币罪被靖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薛增洁,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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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未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毕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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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任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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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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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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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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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国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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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陈德波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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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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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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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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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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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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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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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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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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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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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引发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肇事车辆保险额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有一定赔偿能力,本院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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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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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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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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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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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不应该负全部责任”的辩解,经查,交警部门经过勘查与论证,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故上诉人李某某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上关于诉人李某某提出“自首情节在量刑中没有体现出来”的辩解,经查,一审判决已经考虑了李某某的自首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上诉人李某某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提出“愿意积极赔偿”的辩解,经查,李某某虽有愿意积极赔偿的意愿,但并未实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亦不予谅解,故上诉人李某某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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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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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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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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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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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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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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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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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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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到费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一方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马某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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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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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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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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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巩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支付赔偿款项,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巩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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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返回娘家、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家彩礼等折合人民币58859元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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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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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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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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