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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