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民间纠纷引发,邓某甲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刑不诉〔2020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