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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南县龙某某镇某某金属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全南县龙某某镇某某金属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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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源坝镇***金属矿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16.2亩、耕地7.2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某作为企业法人代表,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龙源坝镇***金属矿厂系龙源坝镇招商引资企业,未批先建一是法律程序意识淡薄,二是龙源坝镇等相关部门未尽协助义务,管理不到位所致。黄某某系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企业多年来未发现其他违法犯罪,黄某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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