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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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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05年6月,钟某某纠集多人将陈某戊、陈某丙、陈某丁三人打伤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无论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都已过追诉时效。钟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且未逃避侦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公安机关据此以民事纠纷调解结案,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追诉时效延长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全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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