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退赃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买某某不起诉。 扣押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犯罪所得8510元退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退赃情节,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不起诉。 扣押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违法犯罪所得8510元退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161739.6元随徐某某诈骗案移送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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