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仝天安)(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加土尔逊·加力别某)(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全额上缴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查封的机动车、不动产由决定和执行查封、冻结的机关予以解除。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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