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上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克拉玛依分公司提出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并非道路的辩论意见。经查,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克拉玛依市区汇福家园A6幢西侧道路,系该社区紧邻市场的,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路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范围,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的事故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在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又饮酒,经鉴定查获时其血液内酒精浓度为141毫克/100毫升,但无法证实王某某驾驶时血液内酒精含量已达醉酒标准,故不属于醉酒驾驶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并以他人身份证在克拉玛依市区假日商务宾馆登记房间后再次饮酒,其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明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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