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称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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