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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