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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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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石某)(公开版)_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石某)(公开版)_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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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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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彭某某)(公开版)_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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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江维)(公开版)_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其已和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并已全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刑事申诉部门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某某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8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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