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古某甲故意伤害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乙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长刀一把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故意伤害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故意伤害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陈某某)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二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具有坦白、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等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