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本案系家庭成员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系巩某某的近亲属,巩某某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亲属,还要承担起照顾老人和幼子的责任,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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