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系母女关系,且得到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牛某某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