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承办人:马亚红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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