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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