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孟某某、李某甲、关甲、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某某、李某甲、关甲、李某撤回上诉。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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