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县交管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不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情况;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属自首,同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双方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且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不存在酒驾、毒驾和无证驾驶等情况,并参与了交通肇事嫌疑人体验教育,成绩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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