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冷某提出的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经查,冷某具有自首情节,已为原审判决认定并对其从轻处罚,要求再予从轻处罚没有依据,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车辆驾驶人积极抢救被害人系法定义务,以履行法定义务要求从轻处罚没有依据,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冷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支付被害人亲属理赔款,视为冷某有悔罪表现,可在原审量刑的基础上对冷某酌情再予从轻处罚,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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