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违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原来认定的非法占用林地的事实已发生变化,土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及设施农用地,法益侵害事实已不存在了,同时,该企业为招商引资企业,已投资5030万元,带动贫困户480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完善了相关的土地手续,自愿认罪认罚,因此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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