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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