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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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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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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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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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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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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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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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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代  章)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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