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承认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其行为性质和情节,徐某某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由交警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叶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耀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95.98mg/100ml,且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同时毛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105.41mg/100ml,且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居住小区内道路上挪车驾驶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备自首情节,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量刑情节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90.46mg/100ml,且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叶红军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持有效证件驾驶合法车辆,酒精含量102.44mg/100ml,且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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