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饶市**投资有限公司、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积极处理善后事宜,退赔损失或与被害人协商,取得了谅解,主观恶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饶市**投资有限公司、徐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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