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自首,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且认罪认罚,与死者家属已达成赔偿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同时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蔡某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及时主动报警和救护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承认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其行为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由交警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意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社会危害性不大,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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