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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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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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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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