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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是从镇政府收购的稀土,相对于其他一般在市场上非法买卖稀土的行为而言,主观恶性更小、社会危害性更小。同时,又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属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