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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