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醉酒程度不深,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系二轮助力车,从马力、车身重量等方面来看,相比醉酒后驾驶其他大型机动车潜在的风险更小,驾车时间是在车流量相对较少的晚上,驾车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个村庄范围内,准备驾车行驶的距离不远,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对方车辆在超车时未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所致,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双方就事故已经达成和解。另外,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属初犯,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容某某饮酒后休息约两个小时驾车上路,属隔时醒酒后的驾驶行为;其醉酒程度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同时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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