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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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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财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被不起诉人系聋哑人,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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