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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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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