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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亲属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肇事车辆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上述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荆某甲现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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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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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承担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总和是否以主车责任为限。二、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是否判决正确。(一)关于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是否以主车责任为限。本案中,中财保勉县支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通过提供格式合同的方式,与投保人勉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22日0时起至2013年7月21日24时止”,被保险车辆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中财保勉县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该条款限制了保险人中财保勉县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额,减轻了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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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的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的争议,由于杨某身故时尚未办理户口,其户籍性质应随其父母。上诉人杨玉华虽然提交了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表,但工资表无单位盖章,其提交的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沈海复线高速公路漳州段A4标项目经理部出具的杨玉华自2010年10月起至2013年5月止在该项目部下属施工队任装载机司机的证明,因无该项目部的相应资质、主体材料,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上诉人在二审中亦未提供所从事装载机司机的从业资格证明予以印证,上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存折等证据也不能直接证明杨玉华长期在外务工。因此,上诉人杨玉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杨玉华的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上诉人陈新兰虽自2012年2月起租住于城镇,但租住于城镇时无经济收入。因此,对上诉人所持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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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经汉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驾驶的陕GYXXXX小轿车在肇事前已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该公司亦应在被告人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额度内承担理赔责任。对上诉人提出,上诉人与吴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之上诉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吴某某已缴纳保险费,应视为其对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故对其肇事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上诉人不负赔偿责任之理由,经查,证人刘某2证实,其为吴某某买保险,其和吴某某均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吴某某提示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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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态度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原审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赵某定罪及量刑正确。上诉人赵某应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甲、张某、郭某甲、康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的平安天津分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上诉人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赵某及平安天津分公司所提“本案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审按城镇居民死亡的赔偿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错误”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康某丙虽户籍地在农村,但其长期在城市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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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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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助力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作无罪辩护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预交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事故车辆吉安Y6787号助力车在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黄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获得赔偿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5695.17元,由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赔偿122000元,由被告人黄某赔偿433695.17元,被告人黄某已付22000元应予品处。易某丙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给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黄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易某丙在事故中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易某乙等人作为易某丙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易某丙遗产的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黄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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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已对徐某作出幅度较大的减轻处罚,鉴于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徐某上诉要求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对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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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坪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具有致二人死亡四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坪虽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但能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坪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钟坪具有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支付丧葬费、部分医疗费,当庭认罪等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认罪只是从轻处罚情节而非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该辩护意见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钟坪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物质损失,其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因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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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能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补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信。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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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严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某某能自愿认罪,并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可予适用缓刑。故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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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明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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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周某某主张的营养费、周某甲主张的皮卡车维修费及车辆停运损失、以及左某某和周某某主张的转院交通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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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林某某提出的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原审对其能够如实供述等情节已予以认定并已在量刑时予以了考量,所处刑罚适当。关于上诉人刘某1认为被上诉人大连长兴搪玻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与上诉人林某某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林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已于2011年5月13日由大连长兴搪玻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卖给上诉人林某某,双方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车辆使用人、实际的投保人均为上诉人林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刘某1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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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吴某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予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贺某某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吴某某的事故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支公司投保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在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时就交通肇事逃逸及无证驾驶免除保险责任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告知,故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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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晚行车未降低车速亦未观察道路情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30594元×20年=611880元、丧葬费28938元,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赔偿范围,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近亲属丧葬事宜误工费1702元,属于被害人近亲属为处理丧葬事宜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共计642520元;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投保交强险110000元,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赵某某应当承担70%的责任即(642520元-110000元)×70%=3727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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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被告人王某某系受雇于民事被告人李某某,并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肇事,故该车的实际车主李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两辆肇事车辆均已向民事被告人中国人保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故民事被告人中国人保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均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经济损失按肇事车辆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其中被告人唐某某负主要责任,故其所投保的中国人保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民事被告人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其驾驶车辆投保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被告人唐某某投保的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现被告人唐某某与民事原告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肇事后主动电话报警,并接受公安人员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现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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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从肇事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系初犯、偶犯,虽然被告人未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可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故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害人冯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参照2016年辽宁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计算。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苗某、冯某二、冯某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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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因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3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其座位险责任限额内依法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李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照上诉人李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所提标的车辆出险后上诉人未照取车辆钢印号,无法证明确系该公司承保车辆的上诉理由,经查,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高速一公交认字(2013)第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肇事车辆辽HXXXXX/辽HB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太平洋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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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量刑情节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其他对被告人陈某某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王某、郭某1要求赔偿林某2医疗费2454.12元,有票据支持,予以保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30608.40元,符合城镇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丧葬费280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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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沈阳德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辽XXXXXX号肇事货车的所有权人,对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的辽XXXXXX号重型货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白塔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白塔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用血互助金人民币4000元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原审期间提供了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出具的用血互助金结算票据5张,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元,该用血互助金系上诉人刘某某在就医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输血支出,依法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白塔支公司承担,原判对该笔费用未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关于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误工费应比照建筑行业或相近行业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证人宋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上诉人刘某某在肇事前系从事瓦工工作,但因其没有建筑行业资质和固定工作单位,故误工费依法应参照相近的服务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原判误工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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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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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且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祝某1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1辩护人提出的祝某1有自首、如实供述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祝某1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且有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车辆辽K44BXX号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在保险期间内,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伤残赔偿金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费用赔偿项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医疗费用赔偿项下,经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花费医疗费为178660.31元,伤残赔偿金为122376元,以上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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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5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尾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在行车道路上靠边停车维修车辆时,未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致使王某3醉酒、超速驾驶的车辆与该车发生追尾,导致五人死亡,事故中王某3和原审被告人王某5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审被告人王某5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某5具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王某5所驾驶的牌号为×××2号车辆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2所有,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2号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改型、超载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即保额的10%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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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因其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邱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出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逃逸,且驾驶与所持驾照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事实做出免除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对该项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邱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出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附带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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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金海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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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与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运汽车上路行驶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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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甲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甲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徐某甲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181307.16元,由大地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10000元,不足部分71307.16元,由徐某甲承担。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某等人与徐某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徐某甲通过亲属一次性赔偿对方55000元,对方自愿放弃部分经济损失,该协议系双方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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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的前提下,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承担由其交通肇事行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机动车车上人员(驾驶员)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辽A0XXXX号的所有人,对该车辆管理不善,对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提出的在该公司投保辽AWFXXX号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该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机动车保险单等证据,可证实肇事车辆辽AWFXXX号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原判根据保险单判令上诉人在车上人员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对不应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的上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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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4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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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4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牵引车,未能在规定地点停放、妨碍了其它车辆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得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雇主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将车挪到合理地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4负主要责任错误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4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社区矫正评估,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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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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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辩称的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赔偿的辩解,生前系沈阳市第二十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享受退休职工养老保险,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主张的被抚养人庞某某的生活费,因被害人已满85周岁,对庞某某没有抚养义务,且庞某某有子女七人承担抚养义务,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保险公司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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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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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宋长旭对李某某的逃逸行为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宋长旭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1、孙某2、孙某3、袁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睿、书记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边某1、孙某2的法定代理人边某1、孙某3、袁某1的委托代理人孙某3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鸿雁,附带民事被告人宋长旭到庭参加诉讼。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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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郭某1、郭某2、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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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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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邹某2、邹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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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由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调整,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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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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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提出要求河南大顺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合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明春审判员敏杰审判员李岩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赵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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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国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国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国文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褚国文肇事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国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褚国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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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妨害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黑山县某某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害人王某某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其在城市经商、居住达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其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结合辽宁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因其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死亡赔偿金按16年计算为526016.00元(32876.00x16)。丧葬费为2857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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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杨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照赔偿责任限额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以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肇事逃逸行为为由拒绝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及因肇事车辆于案发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重量,故享有10%免赔率的答辩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并未离开事故现场,不存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擅自撤离现场的行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均为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逾期未提供证据证明基于以上格式条款对投保人付某乙甲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故对保险公司以上两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数额的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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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刘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刘某某驾驶的×××号长城牌小型越野客车已向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应先由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支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王某2、王某3、曲某要求的损失:医疗费966.8元、死亡赔偿金53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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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行车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纪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外购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租床费、复印费、实际发生护理费、实际发生特殊护理用品费、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440701.00元、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54750.00元的数额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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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具有自首情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害人杨某某虽然自身有病,但是因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骨折,且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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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事故发生后报案并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依照吉林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根据事故原因、责任及后果等因素,确定本案量刑起点为二年;无其他增加刑罚量的量刑情节存在,确定本案基准刑为二年;根据自首情节,减少基准刑五个月;根据赔偿谅解情节,减少基准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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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肖某某;周某丙;武学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学元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死亡一人,二车受损之交通事故,且被告人武学元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学元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该罪,其具有前科。被告人武学元归案后,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武学元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以上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学元驾驶的车辆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害人周某乙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武学元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周某乙停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在车下捆苫布的被害人被自己车辆碾压致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武学元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人保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公司关于被告人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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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罪应予惩罚。公诉关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方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倪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受害人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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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格某保险金人民币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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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马英犯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王某功、陈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行为给上诉人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王某功、陈某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马某认为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系初犯,又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对其自首情节和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情节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马某认为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宁夏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201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已经实施,而该赔偿标准是上一统计年度即2013年的统计数据,一审法院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故上诉人马某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马某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未戴头盔,应承担部分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诉人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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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生在道路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时,遇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未观察路况后通过,以致造成一人重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经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红生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与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俊提起的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其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的陪护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交通费过高的辩论意见,本院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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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王某、王某1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2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于案发后主动报警、保护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2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因肇事车辆已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该公司应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理赔外的尸检费应由车辆的所有权人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锦州市太和区公路管理段负担。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检费、抢救费、“120急救费”,予以支持。关于财物损失费,因被害人的衣物及自行车损坏,酌情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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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十级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车辆,致二人多处轻伤、十级残,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三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某承担30%责任、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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