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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涛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数额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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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有犯罪前科且酒后驾驶,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肇事逃逸,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根据本案的证据,证人郝某某、海某一、邢某甲、邢某丙能够证实刘某某酒后驾驶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其醉酒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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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承担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总和是否以主车责任为限。二、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是否判决正确。(一)关于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是否以主车责任为限。本案中,中财保勉县支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通过提供格式合同的方式,与投保人勉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22日0时起至2013年7月21日24时止”,被保险车辆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中财保勉县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该条款限制了保险人中财保勉县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额,减轻了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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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蒋大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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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经检测,被告人艾某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案事后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3、李某4、李某5主张的经济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海南统计年鉴2016》的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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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拉扎斯公司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煜晟物流公司作为被告人王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提供者、管理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国泰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饿了么”平台配送人员的保险人,对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所提请求按照被害人长子所在地即北京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有多名子女,且被害人经常居住地为唐山市,原审按照2018年度河北省公安厅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所提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查,缺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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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上诉人赵某1、孙某1各项经济损失的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赵某1、孙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审法院未判决给付其二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某1、孙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未能提交能够证实二上诉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赵某1、孙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赵某1、孙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审法院未判决给付其二人商业三者险损失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小型轿车登记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2名下,该车辆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10月19日零时起至2018年10月18日24时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交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内容的投保单,也未能提供该支公司能够免除其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相关证据。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赵某1、孙某1人民币500000元。故对上诉人赵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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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且与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原告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对因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佟某甲、王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上诉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审被告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部分,上诉人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在事故发生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过期两年多,上诉人依保险条款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在一、二审阶段均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已向投保人明示该项免责条款的证据,同时,原审被告人沈某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过期未年检,并不影响其驾驶资格的合法效力,上诉人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根据事故认定法院判决上诉人负主要责任,但确定责任比例为百分之八十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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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天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关于华安保险公司提出的因被告人侯天某存在免赔事由的辩解,经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驾驶人醉酒、无证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需要赔偿财产损失;《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此基础上对该类问题进一步明确,即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等几种违法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依照广义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既包括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对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与交强险的功能不同,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在履行过程中更加尊重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本案中华安保险公司与孟某某签署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驾驶人无证驾驶、饮酒后驾驶车辆等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安华保险公司提出的交强险部分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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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且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在肇事后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理赔11万元。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30万元,因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80%给予理赔,即24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给予理赔,该公司抗辩被保险人关明志雇佣的肇事驾驶员孙某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无效,属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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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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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视被告人自首及其与被害人亲属在保险公司理赔之外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损害赔偿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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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在上诉人某某支公司为肇事车辆冀G76924号半挂列车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内,某某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某某支公司提出张某乙的驾驶证有效期在案发时已经届满,某某支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某某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免赔效力,故对某某支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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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范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的辽GBL465号客车在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符合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条件,应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抵顶原审被告人范某某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经济损失。关于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赔偿护理费无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受害人王某甲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其家人在医院进行护理,原判赔偿护理费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张某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报告无明确鉴定标准,该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原判赔偿扶养费总额累计超过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张某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报告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鉴定人员依据相关规定作出,鉴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度,原判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超过部分应予纠正。故对该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中关于张某某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支持,对原判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不当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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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单位,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明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涉及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本案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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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驾车在车保险丝发生故障后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并未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以至于与任某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刑,被告人周某与任某1互相间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人周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按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执行标准通知,2016年至2017年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900.86元,丧葬费为25779元。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的意见和理由如下:1、首先确定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到的赔偿数额三名被害人家属,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赔偿数额为1309490.50元。即523796.20元×2+26189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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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闫某某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被害人曹某某1、周某某1虽为农村户口,但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时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曹某某3虽无正式飞机票据,但有订单及登机牌,能够证明该项请求实际支出的情况,予以确认。王某某2、王某某3关于营养费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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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在此次事故中,王某某驾驶的宁A3N911号轿车与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宁A3N911号轿车乘车人朱某、杨爱玲、王婷、武某某受伤,是由王某某的过错造成,朱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并未与王某某驾驶的宁A3N911号轿车相撞,故认定王某某只对事故造成的朱某某死亡负次要责任。原审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对被告人王某某造成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某、朱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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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王某1虽然为农业家庭人口,但其受伤前在大连市市区居住、工作,应按2017年度大连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应为每日100元,营养费应为每日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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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闫某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所提上诉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70%的赔偿责任,原判依侵权责任认定上诉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经查,投保单、保险条款、投保人声明相关内容均系格式条款,人民保险公司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已就上述格式条款向原审被告人闫某某作以释明,原审被告人闫某某亦否认人民保险公司曾就该条款对其进行过说明,原判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判处上诉人在第三者责任险数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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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德华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党德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1、刘某某2、张某某、刘某、王某某1请求的民事赔偿合理部分应予保护。关于上诉人刘某某1的护理期限问题,经查,根据刘某某1的住院病历中出院小结记载刘某某1病情治愈出院,故原审法院依据刘某某1的实际住院天数保护其护理费并无不当。刘某某1上诉提出党德华与王某某2应与人民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刘某某1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人民保险公司请求确认商业三者险中肇事逃逸免赔条款有效的问题,经查,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该商业险种的此项免责条款与公平交易原则不符,并兼顾利于弱者原则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故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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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员,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李某甲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10000元的诉求,经查,本项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耿某、李某甲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报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的诉求,经查,被告人刘某所驾驶车辆在该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元,不计免赔覆盖此条款,同时特别约定该车辆制订驾驶人为喻某,在其他人驾驶该车辆造成事故的,不计免赔上浮10%,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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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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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应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应某驾驶的车辆停留在现场,且主动联系其亲属赶赴现场处理事故,无相关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故对此逃逸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应某具有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并得到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应某的犯罪行为又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王某1、王某2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某还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人应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被告人应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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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杨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按照赔偿责任限额对附带民事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以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肇事逃逸行为为由拒绝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及因肇事车辆于案发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重量,故享有10%免赔率的答辩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并未离开事故现场,不存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擅自撤离现场的行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均为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逾期未提供证据证明基于以上格式条款对投保人付某乙甲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故对保险公司以上两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赔偿数额的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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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张某提出其有自首行为,但一审判决没有对其减轻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应在三年至七年期间量刑,鉴于上诉人张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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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合理部分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因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车辆在安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扶余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对不足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甲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损失代为赔偿,并包括其自愿赔偿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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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人张某1在案发现场,目睹了由北向南行驶的大挂车碾轧被害人的过程。有证人杨某、孟某、张某2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证人张某1在案发现场,而且张某1的证言与杨某、张某2、孟某证言、被告人李某供述、监控录像及现场勘查的结果相吻合,能够作为证实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该证言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2、证人杨某、张某2、孟某的证言,相互认证,与现场勘查情况及张某1的证言一致,能够客观真实地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认。3、证人付某2、娄某2、金某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本院认为,事故现场在王海港家附近、距��棵树与102国道交汇处约2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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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781刑初2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张某丙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责任承担问题,扶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丙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其认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张某丙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人张某丙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各承担10%的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依法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某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经查,被告人张某丙驾驶的车辆是李某某个人所有,但车籍登记在扶余市运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李某某与运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管理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在经营期间,李某某按规定向运通公司交纳服务费和国家规定的税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租车经营手续。李某某在实际经营中使用运通公司的经营许可,并且李某某按合同约定交纳管理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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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系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酌予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宋某肇事时驾驶的辽GES180号轿车在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孟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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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邢某甲和齐某某分得土地情况,故予以采信;关于敦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手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昌通运输公司及财保敦化支公司提出患有糖尿病不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质证意见成立,对该慢性病手册本院予以参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第5份证据,为鉴定机构对邢某甲驾驶的电动车作出的价格认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某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000元,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董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转包关系,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昌通运输公司提供的第1份证据,系交通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故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曹某某的行为不是肇事逃逸,故对其证明问题不予采信。昌通运输公司提供的第2份证据,能够证明吉HT3310号出租车与昌通运输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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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宋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部分已经生效,本院不予评判。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数额计算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3刑初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某100735.42元;马某、刘某某87380.46元;陈某某711079.58元;赵某某80287.26元;单某某97165.61元;张某某43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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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死亡后果系因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所致,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应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甲、姜某某、姜乙的经济损失。原审被告人韩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审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提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70%,一审判决中赔偿责任比例划分有违保险合同约定,应按照主要责任70%,次要责任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虽约定了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上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但该约定只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了处理赔偿问题制定的具体方法和计算依据,原审法院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侵权责任对赔偿责任比例依法进行划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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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郑铁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死亡后果系因被上诉人郑某某在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所致,被上诉人郑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赔偿被上诉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郑某某已为肇事车辆在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提出“被上诉人郑某某系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未固定车上所载货物,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因被上诉人郑某某存在违反安全装载驾驶的行为,上诉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应免赔30000元”的上诉理由。经查,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增加免赔率属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上诉人虽向本院提交了上诉人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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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审上诉人王某甲是否构成逃逸。鄂公交准认字[2011]第050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发生事故后王某甲弃车逃离现场,该事故认定书于2011年10月17日送达原审上诉人。2011年10月21日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与王某甲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王某甲陈述对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结论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无异议。王某甲于2011年10月9日在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我害怕警察逮住我,拘留我,我就跑了。”同车司机王某乙2011年10月9日在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所做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之后救护车就来了,把小车上的那两个人拉走了,后来司机就不知道去哪儿了。”以上证据、证人证言及王某甲本人供述,可以证明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事实。故王某甲提出的其没有逃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王某甲申诉称,原审判决量刑畸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上诉人王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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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为确保受害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赔偿而设立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要求的“提示”义务也应当是明确的,而不是在格式条款中体现。原审法院以保险人未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为由,认定该免责条款不生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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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1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证明前述查明的全部事实,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凉城县某村委会证明、民政所证明、残疾证、丰镇市某小学证明、结婚证;证明,李某1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丰镇市巨宝庄镇(系死者圣某1丈夫);李某2,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同上(系死者圣某1之子);圣某2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凉城县;李某3,1964年6月15日,住址同圣某2。死者圣某1生前有父亲圣某2、母亲李某3(先天性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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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日军、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占彬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芳、王圆圆要求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予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丛日军、张敦贵、陈凤军对本次交通事故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芳、王圆圆要求保险限额不足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丛日军、张敦贵、陈风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该保险单中”责任免除”条款未与其他条款做明显区别错误;原审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属于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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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肇事后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故可从轻处罚。民事部分,被害人马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卒年55周岁,其死亡赔偿金应按2017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华某某、马某1要求的交通费,虽未提供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但交通费属处理交通事故后续必然发生之费用,故应酌情给付;要求的精神抚慰金、律师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要求的尸体相关费用包含在丧葬费中,不应另行给付;要求的衣物损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衣物实际损失情况,故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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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俊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杜继文的职业属于交通运输业,对该证据不予采纳。2.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吉天司鉴所[2017]法临鉴字第3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杜继文本次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误工损失时间为180日,需1人护理90日,左髋臼骨折术之内固定物取出术和左股骨粗隆内固定物取出术的费用评估为2万元。经质证,被告人柳某俊、韩顺姬、白玉、汪清财险公司、安华保险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交通费收据18张,证明:杜继文因本次事故出院及司法鉴定花交通费348元。经质证,被告人柳某俊、韩顺姬、白玉没有异议。汪清财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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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事故后纪某某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人寿保险辽宁省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予以赔付。根据被告人纪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纪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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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与赵某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否认该行为在民法上的效力,该证据予以确认。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提供的服务监督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初某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实柳某1有营运车辆上岗资格,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确认。5、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华保险柳河支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予以确认。四、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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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之相关规定,原告人提出的抢救费4904.41元、死亡赔偿金171963.4元、丧葬费19203.5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96971.31元,因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庭审中认可,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提出的被害人袁某某之子袁某乙大学学费及生活费32450元的请求,因袁某乙已年满18周岁,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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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丙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薛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由于原审被告人薛某丙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上诉人关于其承担责任比例不应超过60%以及鉴定费不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作为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上诉人为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关责任承担比例和免赔比例采取合理的措施提请被保险人注意,且该条款中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或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应认定无效规定,故对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薛某甲、李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上诉意见,经查,薛某甲、李某作为被害人薛某甲的父母,与被害人共同租住在柳林县城内田家沟北路13组65户,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关于上诉人所提车损金额应为41000元的上诉意见,一审法院对该车损金额的认定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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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发生致被害人郭某1重伤、王某1轻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于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郭某1、王某1共计三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王崇文所提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某某明知事故发生而逃离现场,朱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并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朱某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为此,朱某某曾提出复议,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结合当庭播放的侦查人员提取的视频录像及证人焦某某、夏某某证言均证实,两车相撞时力度大,现场遗留大量的散落物,事发后重型半挂车旁曾有三四个人下车查看,当庭,朱某某供认离开现场时发现钢槽制式后保险杠掉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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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薛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于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人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称原判确认其承担的赔偿比例不符合与投保人之间约定的比例,因上诉人与投保人所签定的保险合同所附的保险条款系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未签字,不能认定保险合同所附格式条款的内容,上诉人对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故该格式条款中约定的赔偿比例对投保人与受损害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侯锦山自愿补偿受害人8万元,属于当事人自行对其权利与义务的处分,该行为与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关。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确定的赔偿项目、金额等均合法,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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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营销服务部关于受害人郭某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为农村户口,按照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事故发生于2014年7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与受害人郭某己系夫妻关系,均为农业户口,从2010年5月开始一直在孝义市西幸庄镇西泉村富民街市场东张某甲家租房居住,以买菜为生,以上事实有孝义市西辛庄镇人民政府、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证明、孝义市公安局西辛庄镇派出所的证明与房东张某甲的证明、孝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泉工商所和孝义市西辛庄镇西泉村民委员会的联合证明材料、张某甲与郭某己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以及证人郝某甲、郝某乙、西泉世纪红饭店冯彦荣的证词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对于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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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万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上诉人潘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原审已予认定并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潘万某提出被害人骑电动车停靠在快速行车道有过错,以及被害人在阿拉尔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去世,医院应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上诉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人潘万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原审根据被上诉人潘万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所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唐芳燕、王某2、王发金、代洪贤提出醉酒驾驶不是保险人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及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或提示免责条款的义务的问题。根据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的规定,饮酒驾驶属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责任免除的情形。同时,在卷证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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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某别某吐尔松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沙依某别某吐尔松汗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号”福田”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鲁岳”挂车)超速行驶,发生重大��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沙依某别某吐尔松汗的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害人吴某2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停驶整理货物时,未设置停驶警示标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交警部门认定的被告人沙依某别某吐尔松汗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财险和布克赛尔支公司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宁文学购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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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载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被告人张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情节,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向二位被害人的亲属额外各赔偿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获取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亲属的大部分损失在投保的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内可以予以赔偿,且被告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张某某可以适用缓刑。附带民事部分争议焦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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