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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向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侯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某某自愿向原告人支付补偿款,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因被害人邓某某系城镇户口,对二原告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二原告人未提交工资被实际扣减的依据,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地为江油,原告人作为江油本地人,其主张的交通费过高,一审酌情认定1000元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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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汪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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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安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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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梁某1当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犯罪后主动在现场报案并归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由于邢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财物损失800元,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其要求的尸体保管费1910元、仪容整形等费用3000元、运尸费300元、殡葬收费900元属于丧葬费范畴,不能重复赔偿,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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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远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王远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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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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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在宣告判决前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颜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1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保险湛江公司亦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坦白认罪提请对被告人颜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1要求被告人颜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保险湛江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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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未能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致常某丙受伤后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人崔某、常某甲作为死者近亲属有权就常某丙死亡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被告人徐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理。苏J×××××号二轮摩托车在紫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次事故的损失应当首先由紫金公司在12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因常某丙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徐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故由徐某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人崔某、常某甲主张的医疗费119496.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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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康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火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604686元,包括丧葬费人民币336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67086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人民币4000元。肇事车辆在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494686元。针对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结合在案证据和事实情况,综合评判如下:一、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生前居住在城镇多年。经审查证据材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当地村民组织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生育有一子两女以及具体的家庭状况,被害人长期与儿子生活在城镇,此情况与证人陈某3的证言相吻合,同时得到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印证;另经审查,事发地点位于被害人儿子住处的附近,一定程度上亦印证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由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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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赣州辉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占盛因上诉人张某违章驾驶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41954.45元。首先由肇事车的承保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120000元。对超出交强险的剩余部分621954.45元按事故责任认定,由上诉人张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466465.84元;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占盛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25%。然后由承保人安邦公司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付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折抵上诉人张某的赔偿责任。肇事车的登记车主上诉人赣州辉腾汽运公司对上诉人张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垫付责任。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部分计算方法有误,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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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涂某立即报警,并在事发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支付了死者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涂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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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检察院、陈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何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何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权合法,应予支持,但部分请求赔偿数额过高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其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审理范围,不予支持。肇事车辆琼C52581号中型自卸货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但原告人请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及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计算标准,应判赔给原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何某的项目和金额有:1、医疗费31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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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三处轻伤一级二处轻伤二级,一人三处轻伤二级,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恒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而且认为被告人林某恒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林某恒及辩护人提出林某恒不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恒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未报警,未施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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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邢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陈某2、苏某、杨某死亡,故邢某某对因陈某2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陈某1、郑某、陈某3、陈某4、陈某5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因苏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8、林某、陈某6、陈某7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因杨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1、陈某9、陈某10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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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经检测,被告人艾某系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案发后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案事后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李某3、李某4、李某5主张的经济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海南统计年鉴2016》的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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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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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对路面疏于观察,遇有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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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能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补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信。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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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发根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审被告人汪发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被害人吴某3死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2、李某、徐某、吴某1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因案涉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财保东台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汪发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保额部分在商业三责险保额中按责赔付。原审法院认定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提出不应支持吴某2、李某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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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卜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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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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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山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彬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伍柄霖审判员 陈涌新审判员 周永高 书记员: 李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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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受雇于肇事车辆辽M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某某,其肇事时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系重大过失行为,故被告人徐某某应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应对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按过错程度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辽M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保铁岭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保铁岭分公司应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赵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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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关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忽视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所提原判认定其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加重其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规定所提该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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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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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害人高某甲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数额,根据高某甲亲属办理丧事事宜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考虑赔偿人民币6000元为宜。关于误工费赔偿数额,根据高某某误工情况并结合行业工资标准,确定误工费赔偿数额为2540元。车损鉴定费500元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支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且有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高某乙人民币121595.30元;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高某乙人民币86679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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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肇事后能够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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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因其犯罪行为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葫芦岛市分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判遗漏被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本案中辽宁某某有限公司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该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葫芦岛市分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徐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来计算”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被害人徐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生前在辽宁某某有限公司打工,于2015年11月3日起在沈阳市大东区租房居住,该节事实,有房屋租赁协议、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道三家子社区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辽宁某某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徐某某在城镇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以上,且在农村无经济收入,故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徐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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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而使被害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提出的处理丧失期间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经双方协商,处理丧失期间误工费按照其他社会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照三人三天标准赔偿,交通费损失为人民币300元,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于法无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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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附带民事部分,因案发时肇事车辆鲁DXXX**号小型轿车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足额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庭前提出对于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和垫付的答辩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肇事时经检测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49.7mg/100ml,未达到醉驾标准,且酒后驾车情节不属于交强险免赔的法定范围,故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有有酒后驾驶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家属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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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已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其他损失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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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241140元、丧葬费26729元的诉讼请求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其要求赔偿处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合计2000元诉讼请求合理,应予合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当承担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韩某、韩某1经济损失269869元的百分之二十五(67467.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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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许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其本人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许某某由事故现场被警察带至黑山县交警大队,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许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全案,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以承担70%为宜,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以承担30%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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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民事赔偿部分,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本案肇事车辆(牌照号×××号)在事故发生时,已在附带民事被告人人寿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均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间内,故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附带民事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经核实各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剩余部分按事故70%责任比例计算未超过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保险限额。即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刘某、张某、徐某3各项经济损失112000元;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高某各项经济损失5275.2元,具体计算方式为(17536.06元-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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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爽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爽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附带民事部分,因肇事车辆黑MK0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投保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对原告方主张交通费同意酌定赔偿的答辩意见,考虑到死者家属奔丧来往的实际交通出行情况,酌定交通费人民币1000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爽于2018年4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爽与被害方已在保险限额外自愿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结合社区矫正部门出具建议对杨某爽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故对被告人杨某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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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系醉酒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本案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故应当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直接对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人系醉酒驾驶,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的约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保险责任。对于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部分,因附带民事被告张翠荣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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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樊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出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樊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樊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闫国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汽车五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安保险公司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因被害人张某某推行非机动车与被告人樊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被告人樊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闫国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汽车五队应与被告人樊某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安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其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因未提供有效票据证明具体发生数额,故本院依法酌情给付;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因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项目,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樊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闫国斌提出的对新民市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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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忽视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吴某甲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数额,根据吴某甲亲属办理丧事事宜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考虑赔偿人民币1000元为宜。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主要责任的40%的赔偿责任的意见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的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且有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二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朴某某、安某某、安某乙人民币共计22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朴某某、安某某、安某乙人民币39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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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所驾车辆投保了强制第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安邦保险公司吉林分公司应在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三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三原告人的谅解,亦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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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薛某某与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人薛某某一次性给付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八万元),获得了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因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代理人提出对机票费不予理赔的辩解,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系从上海往返奔丧,乘坐飞机属于合理支出,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一节,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误工费一节,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处理丧事相关费用,因已包含在丧葬费中,本院不予重复计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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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王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且肇事后未离开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其行为符合投案自首条件,应当认定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吕某一、吕某二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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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张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辩护人辩称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2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其交强险限额120000元内赔偿梁某1、尹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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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某抢救伤者,让路人帮忙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苏某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A、张B、赵A、张C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期间交通、住宿、餐饮费共计人民币1216172.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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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魏某某车辆损失赔偿数额,可酌情考虑赔偿人民币2000元为宜;关于魏某某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数额,根据魏某某亲属办理丧事事宜的实际情况,可酌情考虑赔偿人民币500元为宜。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且有证据证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线某某、魏某甲、吴某某人民币110000元,车损2000元,共计人民币112000元。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线某某、魏某甲、吴某某人民币432501.60元[(652627元-112000元)×80%]。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切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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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永林系肇事车辆辽AZ0000号轻型货车的实际车主,又系被告人唐某某的雇主,被告人唐某某的驾车肇事行为发生在工作过程中,沈阳昊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辽AZ0000号轻型货车的挂靠公司,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永林及沈阳昊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应与被告人唐某某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方家属已向被害方赔偿的人民币20000元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折抵。案发时,因肇事车辆辽AZ0000号轻型货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被抚养人有数人,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按照《辽宁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计算,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人民币24996元。被扶养人郭某某2生活费为人民币62490元(24996元×5年÷2人),被扶养人郭某某2年生活费为12498元(62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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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申某某醉酒驾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鉴于其具有自首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针对上诉人乔某1、郭某1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乔某1、郭某1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佟占龙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有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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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请求赔偿合理经济损失为212196.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8350.00元(35670.00×5年)、丧葬费33846.00元(5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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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人员处理事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因本案肇事车辆已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性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故民事被告太平洋保险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超出强制保险限额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讼请求中有据可依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其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太平洋保险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经查,尽管被害人施某某户籍系农村户口,但根据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浑河站西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后竞赛村民委员会提供的介绍信,可以证实2006年被害人施某某就在沈阳居住,且和平区浑河站南街道办事处可以证实被害人在沈阳劳务市场从事装修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沈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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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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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某某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某王某某李某1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某某驾车忽视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矫某某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单位,应按照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抗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王某、李某1的主张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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