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都应当依法按照法定或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赔偿原审被告人段某某因交通肇事犯罪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上诉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不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的上诉意见,经查,被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村委会证明、社区居委会居住证明、售楼合同、物业费收款收据、证人赵某3、李某证言等均证实,被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在朔城区城内女儿家中长期居住,农忙时回村务农。故对上诉人所提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提出的误工费计算有误的上诉意见,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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