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邹某某符合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刑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春雷 书记员:李嘉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马某明知他人已报警,未逃离现场,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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