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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承担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总和是否以主车责任为限。二、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是否判决正确。(一)关于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是否以主车责任为限。本案中,中财保勉县支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通过提供格式合同的方式,与投保人勉县致远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22日0时起至2013年7月21日24时止”,被保险车辆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中财保勉县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该条款限制了保险人中财保勉县支公司的保险赔偿金额,减轻了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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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人张某1在案发现场,目睹了由北向南行驶的大挂车碾轧被害人的过程。有证人杨某、孟某、张某2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某供述证明证人张某1在案发现场,而且张某1的证言与杨某、张某2、孟某证言、被告人李某供述、监控录像及现场勘查的结果相吻合,能够作为证实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该证言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2、证人杨某、张某2、孟某的证言,相互认证,与现场勘查情况及张某1的证言一致,能够客观真实地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认。3、证人付某2、娄某2、金某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本院认为,事故现场在王海港家附近、距��棵树与102国道交汇处约2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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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碰撞行人肇事,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包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某存在醉酒、超速行驶车辆肇事的从重处罚情形,社会危险性较大、危害后果较严重,且对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因交通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未作赔偿,应从重处罚。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包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财险某分公司赔偿因交通肇事致伤、致死造成经济损失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中并无此赔偿项目。因此,对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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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学军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学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扣期间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高某某作为车辆实际拥有人,在明知被告人田学军驾驶证被扣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违章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学军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合理合法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田学军、高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当庭出示的证据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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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对刑事部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中四原告人应得赔偿款的计算方法及结果,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四原告人各项损失120000元,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审法院认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与息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与本案事实不符,明显不当,应在准确界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责任后,依法予以纠正。本案附带民事诉讼中涉及四个主要民事法律关系,分别是被告人夏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之间的侵权关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王某某与被告人夏某某丈夫吴某某之间的租赁关系,王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息县鑫生出租车有限公司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关于被告人夏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四原告人之间的侵权关系。一审中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人夏某某一次性补偿四原告人各项损失140000元,四原告人撤回对夏某某的附带民事起诉,不再追究被告人夏某某的法律责任,该二者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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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刘某甲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的亲属将赔偿款12616.48元支付至法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上诉人刘某甲的交通肇事行为,致被害人刘某乙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军雄、邵某丙、邵某乙作为刘某乙的近亲属,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因上诉人刘某甲系附带民事诉讼康忠晓雇请的驾驶员,刘某甲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康忠晓承担,但刘某甲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雇主兼肇事车辆的车主康忠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本次交通事故过错责任情况,刘某甲宜承担90%的赔偿责任,邵某丙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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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虽然发生事故后,被害人王某2死亡时在车外,但发生事故时,其在车内,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二次碰撞造成的死亡,原审法院认定被害人王某2在事故发生时被抛出车外,其身份由车上人员转换为第三人系事实认识错误,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系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经查,根据《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牙)公(司)鉴(病理)字[2018]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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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由于被保险车辆未按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按照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在对投保人胡广生的签名笔迹鉴定机构的选取时未告知上诉人,明显违反了法定程序等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就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明确说明及告知义务。经鉴定,投保单上的签名“胡广生”三字并非投保人胡广生本人所签,故不能证明人保财险遵化支公司支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及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虽已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运用黑体、粗体予以标记,亦不足于证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或告知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判由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投保人胡广生的签名笔迹由迁西县人民法院委托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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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程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程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2.2万元,车辆购有保险40余万元能赔偿被害人亲属,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程某甲为肇事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上诉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此,该投保行为不能成为认定上诉人依法从轻处罚的理由。一审判决量刑时已综合考虑上诉人的其他情节,并酌情从轻处罚。该上诉及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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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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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川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亚东 审判员  鲁 莉 审判员  黎艳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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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永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级并伤残等级二级,一人轻伤一级并伤残等级九级,一人轻伤二级,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定性准确,予以支持。关于杜永刚及辩护人以杜永刚系过失犯罪且身患疾病,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杜永刚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犯罪后果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交通肇事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规定,原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杜永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积极救治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对杜永刚依法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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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人的、人的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史某死亡,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损失。事故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英大泰和财险唐山支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主张的医疗费1979.97元,有门诊收费票据、患者费用清单等证据证明,本院应予支持;死亡赔偿金4828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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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先期已支付部分赔偿金,原告方的其他赔偿请求因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金额可以足额赔偿,因此,对被告人张某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致明某丙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应当赔偿。因为被告人张某驾驶牌号为浙c×××××的小轿车,于2015年8月5日向中国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所以中国平安财保公司应当在保险最高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方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抚慰金、赡养费,因为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赡养费是对死者亲生父母的赔偿,且死者明某丙的岳母梁某有子女,并非无生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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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某3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能积极抢救伤者,并拨打110报警及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对其控制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物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刑罚。(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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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县人民检察院、徐某、葛某甲、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对于辩护人辩护意见中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也认定此情节,经查符合自首条件,本院予以采纳,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与受害人亲属就事故赔偿已双方自行和解,受害方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愿望,对其处罚时可予以酌情考虑。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因其犯罪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关于受害人的赔偿适用标准,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有受害人当时的租房、电费收据及受害人从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马头派出所等书证及证人武某当庭分别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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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范某某无驾驶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处理不当,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范某某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TMZ公司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肖某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TMZ公司提出对汪某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免责条款中的财产损失,并不包括受害人因人身伤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故TMZ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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