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由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杨某某虽声明赔偿协议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杨某某也未到庭说明其他理由,对被告人由某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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