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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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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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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谷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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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白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事故发生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受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腾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腾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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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家丽)(公开版)_云南省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行驶距离,肇事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或者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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