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主动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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