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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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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具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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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石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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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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