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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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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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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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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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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建成)(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获得谅解,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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