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海龙、王红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文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海龙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董海龙应按约定还本付息。至2013年10月1日,被告董海龙仍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借款本金27824.21元,已构成违约,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董海龙、王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红某认可该笔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董海龙、王红某偿还借款本金278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余24.21元本金视为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刘秀华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现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刘秀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秀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海龙、王红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

阅读更多...

肖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证据1、2、3能够证实肖保良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申请借款的情况、银行的调查情况,及肖保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事实,该三份证据真实、合法,应予采信。证据4系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应予采信。证据5主要证实肖保良生前与李均兰、肖某某、郝娜均为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员,经本院调查核实,在2013年7月5日肖保良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借款时,上述人员属于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并共同经营箱包加工生意,证据5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本院调查情况一致,应予采信。被告李均兰对证据6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均兰、肖某某、郝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庭审笔录及原告蔡立华、蔡靖华提交的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肖保良与李均兰是夫妻关系、肖某某是二人之子、郝娜是其儿媳 ...

阅读更多...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支付利息。被告赵某某向原告借款已明确了借款的期限及利息,现该笔借款虽未到期,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利息,已属违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赵某某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姚彬杰、刘红玉均已作出偿还借款及保证承诺,故上述三被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复利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不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37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诉石某某、郭某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石某某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石某某应按约定还本付息。被告石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因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石某某、郭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石某某、郭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8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现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杨某应在最高额担保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杨某已承担2600元,故其应在36000元-2600元=33400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杨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某某、郭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张铁套、殷某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铁套、殷某利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通过自助的方式取得贷款,原告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331.25元及2018年9月3日前利息4396.93元,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35%计算,属当事人借款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2018年9月4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0.35%计算。被告殷某利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殷某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铁套追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孟铁柱、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二被告订立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贷款义务,被告虽还清了借款本金,但尚有利息7539.93元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孟铁柱按约定给付利息,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铁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利息7539.93元;被告张某某在39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朱建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朱建会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金全、孙国奇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安志彬、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安志彬,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安志彬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某某、李保明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志彬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借款罚息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李某某、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李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李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安东生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王某某、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王福增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槐英池、蔡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槐英池,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槐英池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贷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蔡某某、杨福生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史冬冬、靳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史冬冬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因被告史冬冬未按期返还农业银行的借款,导致原告保险公司向农业银行代偿被告史冬冬的借款,因此原告保险公司在代偿范围内向被告史冬冬请求给付为其支付的代偿款62505.39元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明显超过法律规定,应予以调整,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自2017年6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保费8953.17元,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靳某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史冬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62505.39元及违约金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赵某某、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系夫妻关系,且被告任某某亦在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故被告赵某某、任某某应按约定偿付原告本金及利息,现被告赵某某、任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要求被告赵某某、任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小红和被告王会占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现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被告罗小红和被告王会占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罗小红、王会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某某、任某某追偿。被告XX、朱雪花未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XX、朱雪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与孟某某、河北昌利农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孟某某给原告出具结算清单认可下欠30000元工程款应视为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结算,被告孟某某应予给付。被告陈步江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孟某某辩称该结算清单是在好多工人在场,情绪比较激动的情况下所打,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某、陈步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工程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李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应按约定偿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李金宝、刘德强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金宝、刘德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现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金宝、刘德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金宝、刘德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某追偿。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李某某与张某某、李金宝与张艳芹、刘德强与闫春红系夫妻关系,且被告张某某、张艳芹、闫春红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亦未表示愿意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张艳芹 ...

阅读更多...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国、王某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国签订的《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及与被告平国、王东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平国偿还借款本金49958.26元及利息、要求被告王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如、曲旭签订意见书自愿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故被告王某如应对被告平国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曲旭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58.26元及利息、罚息 ...

阅读更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杨某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杨某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李娜、张艳艳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分别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杨某某、杨某应按约定偿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李娜、张艳艳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杨某某、杨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要求被告杨某某、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99999.99元及利息、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娜、张艳艳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现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娜、张艳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娜、张艳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杨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徐林路、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林路、谢某某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被告李东航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徐林路、谢某某应按约定还本付息,被告李东航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要求被告徐林路、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894.37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及要求被告李东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李东航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林路、谢某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阅读更多...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某某、田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某、田某与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田某某应按约定偿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田某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被告田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田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及要求被告田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0.917083‰计算 ...

阅读更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宋爱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宋爱华、王某某、宋凯、梁文新、梁大海、马瑞英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宋爱华、王某某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宋爱华、王某某夫妻应按约定偿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宋凯、梁文新、梁大海、马瑞英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宋爱华、王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要求被告宋爱华、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凯、梁文新、梁大海、马瑞英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 ...

阅读更多...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张某某、赵某磁、刘某造、孙某某、周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赵某磁、刘某造、孙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与原告邮储望都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邮储望都支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张某某、赵某磁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刘某造、孙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邮储望都支行请求被告张某某、赵某磁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要求被告刘某造、孙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阅读更多...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管某某、汪建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管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汪建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汪建恒主张给过原告代理人现金1000元用于还款,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阅读更多...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等权利。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某某、王某分别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马某某辩称该笔贷款是他人借其身份证办理的,让其签字摁印其就配合,贷款其没有使用,但未提供证据,且被告马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手续上签字的法律后果,故被告马某某的辩解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变更为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故其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主张截止2016年8月1日,被告马某某共拖欠原告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2,412.45元 ...

阅读更多...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某某等六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志卫、王志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等权利。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某某、王文仙、王志卫、王志滨、王永利分别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黄某某、王文仙、王志卫、王志滨、王永利签订的联保协议和贺振安签订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监管保证书也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应按联保协议约定和保证书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望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已变更为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故其权利义务由原告享有和承担。原告主张截止2016年8月8日,被告黄某某共拖欠原告本金47 ...

阅读更多...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柳某某、宋某某、柳某某、张某某、张某、张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柳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张淑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书、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柳某某尚欠贷款本金65665.13元、利息9981.10元、罚息2944.33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柳某某、张某对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其本人的签名无异议,但称对该协议书上的内容不清楚,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其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柳某某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辛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辛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等权利。原告农行望都县支行与被告辛某某、王某某均在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015年1月9日,原告农行望都县支行已将借款40000元发放给被告辛某某,且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中对利息及罚息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3406.67元、2016年1月9日至2016年3月9日的罚息840元,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复利,原告未提供该项主张的计算方法,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辛某某作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当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王某某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徐某、李某某、温某段、李某某、陈某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徐某、李某某、温某段、李某某、陈某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书、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拖欠贷款本金15405.66元、利息314.28元、罚息94.28元,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徐某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李某某、温某段 ...

阅读更多...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李某某、温某段、李某某、徐某、李某某、陈某坤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温某段、李某某、徐某、李某某、陈某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书、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李某某尚欠贷款本金15423.89元、利息314.65元、罚息94.39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李某某、温某段偿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李某某、徐某、李某某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王某某、王国明、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国明、王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武某某、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武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武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王喜来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李某某、徐某某、王春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李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李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徐某某、王春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王某增、王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增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杨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王某某、李某某、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某、华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诉王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贷款足额提供给了被告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王某某却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刘某某、燕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刘某某、燕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刘某某、燕某某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81.12元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燕某某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景安、艾艳霞、刘老四、刘小敏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某某、燕某某、刘景安、艾艳霞、刘老四、刘小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阅读更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胡某某、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容城农行与被告胡某某、张某某、胡树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胡某某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9979.05元及利息,已构成违约,被告张某某、胡树桥也未依约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胡某某偿还借款本息以及要求被告张某某、胡树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某、张某某、胡树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阅读更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杨某某、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杨某某、宋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杨某某、宋某某亦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杨某某、宋某某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宋继华、胡艳辉、张保贵、曹惠丰对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杨某某、宋某某、宋继华、胡艳辉、张保贵、曹惠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

河北上润贸易有限公司与邢某占、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河北上润贸易有限公司与邢某占、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许朝臣、陈忠信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许朝臣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被告陈忠信虽不认可原告提供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落款担保人处“陈忠信”的签名及手印是其本人的,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申请鉴定,在当庭亦表示不考虑申请鉴定,且被告陈忠信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落款担保人处“陈忠信”的签名及手印应认定为被告陈忠信本人的签名及手印。综上,原告和二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主张截止2014年9月14日(含本日),被告许朝臣共拖欠原告本金39,978.97元及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3年2月12日(含本日)的利息4 ...

阅读更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县支行诉孙某、王某、保定市聚利时石墨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邮储银行徐水支行与被告孙某、王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邮储银行徐水支行将贷款支付被告孙某后,被告孙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孙某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未按约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邮储银行徐水支行依据双方约定要求宣布2012年8月23日未到期款项142305.5元和2014年1月7日的贷款4.5万元,共计本金187305.5元提前到期,解除双方合同,要求被告孙某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与被告王某虽已离婚,但此债务属被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王某应当与被告孙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保定市聚利时石墨销售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阅读更多...

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鼎亮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河北东源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肃信用社是徐某联社的分支机构,经徐某联社授权办理贷款业务,与鼎亮门窗制造公司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与东源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安肃信用社将贷款支付鼎亮门窗公司,鼎亮门窗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鼎亮门窗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东源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鼎亮门窗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某联社作为一级法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要求鼎亮窗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18万元,利息120258元。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 ...

阅读更多...

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修理分公司与袁某某、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与农行高开区支行签订并由汽车修理分公司、联合运输公司担保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借款合同到期后袁某某未全部履行偿还农行高开区支行借款本息的义务,汽车修理分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其偿还本息共计8474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汽车修理分公司有权向袁某某追偿。汽车修理分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

阅读更多...

保定市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二被告签订的《担保意向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二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在经原告催收后仍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抗辩意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雷某某尚欠原告借款10万元及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前的利息25824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雷某某偿还截止到2016年5月31日之前借款本息合计125824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作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自2016年6月1日起二被告对逾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对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罚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至付清之日止。对2016年6月1日后的利息计算应在借款合同载明的月利率7 ...

阅读更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某支行与赵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证据,XX良、王惠霞对其签字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XX良、王惠霞主张担保金额应为10万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邮政储蓄银行主张以本金101811.31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逾期利率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的利息为20549.90元,计算正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1日,赵某某与邮政储蓄银行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赵某某向邮政储蓄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贷款利率为14.58%,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王某某作为赵某某的配偶和赵某某在合同上签字。2015年9月11日,XX良、王惠霞与邮政储蓄银行分别签订 ...

阅读更多...

河北瑞奕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郄某某、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郄某某在腾达公司分期贷款购买汽车一辆,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买卖关系成立。闫某某作为购车的共同还款人、郄盼作为购车的保证人有签字捺印证实,闫某某、郄盼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腾达公司依据购车合同在郄某某拒不还款后垫付银行贷款24236元,本院予以认定。腾达公司在偿还银行贷款后即取得追偿权。腾达公司主张郄某某、闫某某共同给付腾达公司垫付款24236元,郄盼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腾达公司主张按工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阜平县惠某担保有限公司与阜平县冀某枣业有限公司、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冀某枣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与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冀某枣业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惠某担保公司为其代偿了贷款本息,原告据此向被告冀某枣业公司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被告冀某枣业公司不能及时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冀某枣业公司给付已代偿的借款本金及给付自2017年6月17日至其实际偿还之日代偿金额的利息予以支持。被告冀某枣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转到原告前任总经理郝玉江(被告冀某枣业公司所称)的指定账户上的500,000元及公司损失400,000多元不予偿还,上述款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原告要求对被告冀某枣业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生产经营设施、汽车、厂房、土地等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被告齐某某照旺台聚龙移民搬迁小区1号楼4单元5层501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原告提供的冀某枣业公司抵押物清单中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4台、运输车辆2辆(车牌号冀F ...

阅读更多...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彭某与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应按约定偿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彭某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及要求被告彭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0.917083‰计算 ...

阅读更多...

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定博某机械弹簧有限公司、河北恒利弹簧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中国农业银行定兴县支行及杨村营业所与定兴县弹簧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展期协议》已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博某公司承继定兴县弹簧厂的借款债务后,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该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改制需要,原中国农业银行对包括博某公司在内的不良债权被划入不良资产并剥离,剥离后的不良资产经财政部授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和处置,行使债权人职责。2016年9月2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将对博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后者又于2016年12月28日转让给本案原告众信公司,两次转让均在省级以上报纸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且详列了债务人明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