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巴某某职务侵占案)_当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巴某某职务侵占案)_当雄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职务侵占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职务侵占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职务侵占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职务侵占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职务侵占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免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