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 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案发后主动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杜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属于职务侵占行为,犯罪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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