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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于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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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_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行为时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后因法律修改和变更,根据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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