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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更与刘某某、石某某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本起事故中,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桥东支公司和平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仍有不足的,由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即被告吴庆军承担。据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桥东支公司和平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费用项下赔偿原告32,753.8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7,949.33元。鉴定费1,776.2元,由被告吴庆军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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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史某某等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某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致使公某身体遭受伤害的,应依法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李某某与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张建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某某、史某某不承担责任。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现保险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及责任比例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李某某、史某某赔偿完毕。因冀F×××××号小型轿车未投保商业三者险,故被告李某某应根据过错原则对原告李某某、史某某未获赔偿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考虑二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系亲属关系,被告李某某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应原告李某某的要求无偿为二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李某某与二原告之间应属帮工关系,且二原告系纯获利方,故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以承担二原告实际损失的50%为宜。原告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4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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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党某某、黄某某、佟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樊某某及其子樊某甲与被告黄某某、党某某、佟某乙因耕地地界问题发生纷争吵打,致原告樊某某及其子樊某甲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樊某某及其子樊某甲由此造成的损失即医疗费511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50元/天×2天×2人),三被告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因樊某甲已死亡,其应得赔偿款由其法定继承人原告继承。本院认为,樊某甲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明知服食甲拌磷剧毒农药会造成其死亡仍服食,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对因此造成后果应当自负。现无证据证实樊某甲自杀死亡与三被告因耕地地界问题引起的纠纷以及与三被告吵打存在因果关系,故三被告对樊某甲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樊某某要求三被告赔偿上述损失,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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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孟利思欠原告于占江纸箱款27290元,有欠条为据,事实清楚、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孟利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于占江纸箱款2729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孟利思欠原告于占江纸箱款27290元,有欠条为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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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郭某与刘某乙、刘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对老年人养老,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原告刘某甲、郭某均已七十高龄,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四被告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二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二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年给付生活费3600元,符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目前尚未发生,待实际发生后,由四被告及时给付。被告刘某乙与刘增田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系刘某乙对刘增田履行扶养、养老送终义务,其获赠刘增田遗产的双务合同,刘某乙与刘增田之间并未形成养父子关系,不能作为免除刘某乙对二原告履行赡养义务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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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同时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责任人按比例分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月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某某无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张月赔偿。但因冀F×××××号小轿在被告人寿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二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寿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张月赔偿。因此次事故,原告徐某某花费拖车费300元、修车费455元、鉴定费200元,共计955元。修车费用455元是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失,拖车费及鉴定费是为修理车辆、核定车辆的具体损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故被告人寿财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要求的鸡蛋损失100元没有证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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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某、白某某与张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同时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责任人按比例分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月负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故二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张月负责赔偿。但因冀F×××××号小轿在被告人寿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二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寿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张月赔偿。因此次事故,原告孙秀某在定兴县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综合对本案证据的质证、认证,本院核定原告孙秀某及白某某的各种损失为:1、医疗费12157.55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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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同居关系。原被告非婚生子铁圣洁尚未满两周岁,且在原被告分居后随原告生活,故继续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其身心××,但被告应按2015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年均收入标准支付相应抚养费,本院酌定为每月3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应付抚养费64800元。原告在与被告同居生活时的陪嫁物品为其个人财产,仍归原告所有。双方对同居生活前给付的彩礼数额存在争议,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给付48000元彩礼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认可的46000元彩礼款数额予以确认,原告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返还,考虑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中含赠予性质的三金价值,本院酌定按30%的比例返还,即13800元为宜。该彩礼款可折抵孩子4周岁前的抚养费,剩余抚养费51000元自孩子五周岁起由被告按年支付,每年3643元。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戒指两个、“小米”、“华为”手机各一部,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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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文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乘坐被告王某经营的冀FC0120号客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原告在乘坐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的规定,承运人王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冀FC0120号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属被告王某所有、经营和使用,被告王某每月向被告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管理费100元,因此被告王某和被告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和被告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就冀FC0120号客车签订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且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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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文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乘坐被告王某经营的冀FC0120号客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原告在乘坐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的规定,承运人王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冀FC0120号客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属被告王某所有、经营和使用,被告王某每月向被告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管理费100元,因此被告王某和被告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和被告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定兴县京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就冀FC0120号客车签订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且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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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古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古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乘车人原告郭某某受伤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古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原告郭某某损害,其存在严重过错。被告王某某系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疏于管理,对郭某某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原告郭某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被告古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及自身乘坐摩托车应佩戴安全头盔应有基本认知,且明知车辆超载仍然乘坐,本身亦存在过错,故对自身受到的伤害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对原告郭某某所受损失,由被告古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志刚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郭某某自负2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古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赔偿原告郭某某的经济损失由其监护人古宝杰承担。原告郭某某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护理费每天按照40元计算亦较为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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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兰与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葛某某驾驶机动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韩振才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刘淑兰(三轮车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葛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淑兰无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葛某某进行赔偿。原告刘淑兰的损失以2015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其损失具体为:1.医疗费:25492.61元;2.误工费:(13+90)×(3000÷30)=10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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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张某某、申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给被告申某某运输木材,申某某给付其运费1000元,二人之间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张某某受申某某之托,给其找到梁福芹、姬某、梁某某装车,申某某给付装车费用,三人与申某某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申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原告装车过程中对其具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但被告申某某未尽到足够的注意,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梁某某在装车的过程中自己也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本院酌定对原告的损失被告申某某赔偿70%,原告自己承担30%。被告张某某不是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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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赵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同时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责任人赔偿。本案事故经交警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赵某某全部赔偿。因被告赵某某在被告紫金财保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紫金财保在交强险内分项赔偿,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某某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依据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一、医疗费9306.48元,原告花费医疗费有票据支持的是8346.48元,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称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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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某与秦某某、定兴县鹏达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杨丽某与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及被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各方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团结友善的原则按约处理。被告(反诉被告)已于合同签订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杨丽某房款的一半(250000元),后又准备支付剩余房款,系因原告与被告中介公司间的矛盾未能实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终止与被告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秦某某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称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系不可抗力,其当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系因房管局与国土资源局资源整合,不属于不可抗力,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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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罗洪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被告罗洪某致原告罗某某身体受到伤害,应当对罗某某所遭受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按河北省2016年农林牧渔业年收入标准,计算住院期间及出院后2周,共31天(17天+14天),误工费为1680元(19779元÷365元×31天)。护理费1978元(3490元/月÷30天×17天)。结合原告就医距离、次数,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含救护车费300元)。鉴定费800元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必要的花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陪床椅费140元,所提供的白条不属规范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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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发生纠纷后本应友好协商解决,但双方发生打架,致对方身体受伤,原、被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被告王某辩称王某某在打架多日后才住院治疗,2016年5月24日才查出肋骨骨折,与被告发生冲突没有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发生打架后王某某一直持续治疗,肋骨如轻微骨折未立即查出也属正常。如被告王某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原告伤害,王某应举证证明,但王某未提供证据。故对被告王某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9258.40元,误工费5788元,护理费8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700元,交通费700元,司法鉴定费800元。共计18116.40元。反诉被告王某某应当赔偿反诉原告王某医疗费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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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德淑与齐雷音、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齐雷音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与原告肖德淑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损,原告肖德淑受伤,容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容公交认字[2016]第0503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齐雷音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肖德淑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应列入赔偿范围。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如下:1.医疗费126882.18元(容城县中医院收费票据9张,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收费票据7张),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1300元(原告住院113天,每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原告主张58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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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某某与梁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布料,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承认欠原告布料款235391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布料款23539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连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言某某货款2353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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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肖建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列入赔偿范围。医疗费有医疗票据为10496.8元,误工费住院期间16天,住院后医嘱为:注意休息,患肢前臂吊带悬吊固定6-8周。该误工期本院酌定为7周。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9779元的参考数据,其误工费为应为3197元(19779÷365)×(10+49)。在中医医院住院期间由原告丈夫李冰护理,李冰系农民。原告住院10天,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9779元的参考数据,其护理费为542元(19779÷365×10)。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0天,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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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陈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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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春某、第三人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原告称被告耕种土地中的2.1亩是其用6分宅基地及8分道路,按1亩好地兑换1.5亩次地所换来的,被告不予认可,称其耕种的土地是常早村原7队分地剩余的土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2.1亩土地经营权,实为确认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因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争议应由人民政府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19Article-1List|第㈣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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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某某与牛某某、肖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二被告所打欠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款1980元,二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抗辩,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款19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某某、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衡某某工资款1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牛某某、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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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牛某某、肖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二被告所打欠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款4667元,二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抗辩,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款466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某某、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某工资款46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牛某某、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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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牛某某、肖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二被告所打欠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款1140元,二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抗辩,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款11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某某、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某工资款1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牛某某、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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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驾驶冀FXXXXX号小型轿车,与驾驶冀A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刘某乙发生碰撞肇事,肇事后又与沿107国道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田某(载乘员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田某、刘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上述事故经徐水县交警大队认定,赵某与刘某乙之间为同起事故,赵某为全部责任,刘某乙无责任。赵某与田某之间为同起事故,被告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可以确定为两起事故,被告平安保险徐水支公司关于事故三方应按同一起事故处理的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平安保险徐水支公司系冀FXXXXX号小型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对于原告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因冀FX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徐水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被告赵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徐水支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赔付原告。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原告损失由被告赵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以承担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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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支付劳务费,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未全部支付原告劳务费,构成违约。现原告持由被告所写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74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丢失了其电脑板,原告否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劳务费1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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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花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北盛某物流有限公司、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经徐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玉国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保公司系冀A×××××号汽车的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对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张玉国系被告孙某雇佣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事故责任应由雇主孙某承担。被告孙某将冀A×××××号汽车挂靠在盛某公司经营,故应由被告孙某和盛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冀A×××××号汽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保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故保险赔偿款应由各受害方分享。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计算有误,根据提供的证据,本院支持117288.27元。原告主张二人的护理费,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确需二人护理,本院分别按两名护理人员各护理一半的住院时间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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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花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北盛某物流有限公司、孙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事故经徐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保公司系冀A×××××号汽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对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孙某雇佣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事故责任应由雇主孙某承担。被告孙某将冀A×××××号汽车挂靠在盛某公司经营,故应由被告孙某和盛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冀A×××××号汽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人保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故保险赔偿款应由各受害方分享。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原告在2014年5月23日以后没有治疗记录,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此后继续住院治疗的必要性,故本院认定原告的住院天数为26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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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刘某、北京顺通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驾驶车辆与原告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马某某受伤,此事故经徐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刘某驾驶的京G×××××号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告顺通公司,因顺通公司未到庭,无法确定刘某与顺通公司的法律关系,故事故责任应由被告刘某与顺通公司共同承担。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系京G×××××号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对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首先由人保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责任方按照事故责任承担。以原告承担30%责任、被告刘某、顺通公司共同承担70%责任为宜。因京G×××××号货车在人保北京分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被告刘某、顺通公司承担的部分由人保北京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赔付原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保全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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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寿与朱某某、朱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某称本案诉争的两间房屋归自己所有,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持有本案诉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对该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被告朱某某的房屋仍占在原告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某排除妨害、拆除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朱振宇、朱某某排除妨害、拆除房屋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在原告朱永寿宅基地上的本案诉争的两间房屋拆除。二、驳回原告朱永寿对被告朱振宇、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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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刘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俊某驾驶车辆碰撞原告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贾某某受伤,此事故经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俊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保定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医疗费7189.90元,其中的6689.9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剩余500元,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应按事发前三个月原告实际收入平均每日112.63元计算误工68天,计7658.84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300元,数额偏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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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贾某等与李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三被告承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自2017年3月起每月分别向原告李某1、贾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于每月15日前付清。二、原告李某1、贾某如患病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扣除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外,实际支出的花费由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各自负担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李某2、李某3、李某4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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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杨某、杨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主张杨某、杨某某每人每月给付200元��活费符合当地生活水平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谢某某主张杨某、杨某某负担今后医疗费、护理费的三分之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谢某某主张2017年的医疗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谢某某主张生活费及今后的医疗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杨某某自2018年6月份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谢某某生活费200元,按年度给付,于每年的1月5日前给付当年的生活费共计2400元,2018年的生活费1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原告谢某某自2018年6月份起产生的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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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田志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为田志峰承包的工程做瓦工,约定劳动报酬数额,双方属于劳务合同关系,田志峰应当及时支付给杨某某劳动报酬,现杨某某要求给付应付未付的劳动报酬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志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劳动报酬15300元;二、驳回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被告田志峰负担108元,原告杨某某负担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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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诉苑某某、温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张某某、付某某、张自禛、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3年8月9日21时许,张贺驾驶冀FXXXXX号面包车在清苑县臧村路口西侧,与在公路南侧被告苑某某停放的冀FXXXXX、冀FXXXXX挂号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贺当场死亡,冀FXXXXX号面包车乘车人李仲树、谢某某受伤,李仲树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和张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及冀FXXXXX号面包车的乘车人李仲树、谢某某无责任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原告谢某某在保定市急救中心住院、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在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和高阳安康医院各处住院及门诊治疗,累计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67422.57元,有相关票据证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谢某某因锁骨骨折需进行左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自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出院后又在高阳县福林诊所住院14天进行了该项手术,花去医疗费6900元,有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的出院记录、高阳县福林诊所出具的证明和法医进行残疾和二次手术费用评定时的照片为证,其治疗费用客观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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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石会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柴油款759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柴油款75900元。被告石会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会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柴油款75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2218元由被告石会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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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长某与被告王金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身份证由公安机关所签发,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2015年10月1日被告王金江亲手给原告马长某书写的22000元欠条一张,被告质证意见为:该欠条是我亲手书写的,我承认欠原告运费22000元的这一事实,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当庭予以认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上,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业务关系,原告为被告从涞水县往湖南湘潭市运输增碳剂货物,被告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运费,后来被告因钱不到位,拖欠了原告运费22000元,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并于2015年10月1日给原告书立了22000元欠条一张,至今未还,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金江拖欠原告马长某运费款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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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祁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虽未能记明具体承包地的范围,但结合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争议界线的土地系被告承包,故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2,因与原告提供的证据4的证明内容相互矛盾,故亦不予认定;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3、4,原告有异议,认为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认为,证据3、4证明内容一致,结合证据1,能够证明双方争议界线的土地系被告承包,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证据5,原告认为证人与本案被告有亲属关系且曾与原告发生纠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认为,该证人未能出庭作证,不能核实证据的真实性,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6,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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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2年10月1日签订《租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该协议第六条约定“门面后院以及房屋归乙方使用”,故后院以及后院房屋在租赁物范围内。虽然被告与涞水县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西环路东侧富强小区规划拆迁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书》对后院以及后院房屋和租赁房屋南侧通道的拆迁安置进行了约定,但拆迁协议第五条第2项的约定对原告的租赁权进行了保护,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未侵犯原告的租赁权。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应向本院提交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证据,原告认为租赁房屋南侧通道系通往后院的唯一走道,该走道被封堵致使原告经营的饭店无法经营,但经本院现场勘验,门面房内有两个门可通往后院,足以保障原告对后院的使用和经营饭店的需要,且租赁房屋系临街门面房,道路两侧可停放用餐顾客和饭店自用车辆,原告的主张不成立。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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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这两份证据形式合法,且能形成证据链条证实车辆的购置时的具体情况,本院对这两份证据予以认定。4、视听资料一份,该视听资料通过当庭播放,被告贺某某及其父亲贺海承认该车系原告贺某某购买。证明本案争议车辆系原告所有。被告对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其承认汽车是原告购买是怕过年老人生气,另外此证据即使是真实的,也不符合证据的规定,因为贺海是本案被告的代理人,他不能承担证人的角色。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且在该视听资料中,本案被告在场,被告对其父亲的陈述未提出反驳意见。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5、中国农业银行涞水县支行出具的原告贺某某在2011年4月19日的取款记录及凭条共计5张,证明原告为购买车辆取款十万元的事实。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所取款项是用于买车,且本案汽车购置时间是2011年4月21日,而原告的取款时间是4月19日,不能证明这些款项是用于买车。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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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雇于被告在其承包的工地做工,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在原告履行做工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履行给付原告工资的义务,且被告为原告书立的欠条亦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工资款2244元的主张,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某未出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张某某工资共计22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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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等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张建军能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应得到提倡和表扬。被告张某乙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要求被告张某乙履行赡养义务,给付抚养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200元,每年10月1日前给付500蜂窝煤块或支付同样数量的蜂窝煤价款的请求低于河北省2012年农民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364元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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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金某与被告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某某在与原告杨金某发生纠纷过程中致原告杨金某受伤住院治疗,并受到行政处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向法庭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但证据形式不合法,因此对于原告的误工费只能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营养费,因医院并未有需要营养的相关医嘱,因此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受伤为轻微伤,并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核定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2371.9元;2、误工费参照2012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37元/天×32天=1184元;3、护理费护理人员张某某工资83元/天×2天=166元;4、住院伙食补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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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民安财产有限公司某某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为了事故发生时降低自己的损失而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在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应当及时给予被保险人赔偿。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和驾驶证、保险单、车损公估报告、施救费票据、车损鉴定费票据、拆验费票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车损公估报告鉴定数额较高,提出重新评估申请,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院提交重新评估的申请书、证据和相关费用,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施救费、拆验费、鉴定费是确定本次事故损失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辩称不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的质证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施救费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0元;综上,本院确定如下数额:1、车辆损失费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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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主张被告欠其工资18500元,但其提供的证据只能够认定被告最少拖欠其工资10000元,超出10000元的具体数额,因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1000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1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61元,被告刘某负担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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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董某某等与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之子徐康会酒后驾驶未正常检验的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驶入中易水河内致其和王海滨溺水死亡,定兴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徐康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驾驶人徐康会。原告主张被告平堽村民委员会雇人铲除河道旁的防护土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定兴县高里乡平堽村民委员会也不是河道的管理机关,故定兴县高里乡平堽村民委员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永利虽然在河道内取土,致使河道加深,蓄水增加,但被告所取土的地点本身就是自然形成的与路面有一定高度落差的河道,而不是供人通行的公共场所和道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永利在河道内的取土行为不是该条规定的情形,其没有增加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危险性,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张永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所涉排水渔场由定兴县睿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被告徐某某只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某个人有排水行为,且中易水为自然形成的河流,河道本身具有排水行洪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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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军与徐某某、张永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康会酒后驾驶未正常检验的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驶入中易水河内致王海滨溺水死亡,定兴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人徐康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驾驶人徐康会。原告主张被告平堽村民委员会雇人铲除河道旁的防护土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定兴县高里乡平堽村民委员会也不是河道的管理机关,故定兴县高里乡平堽村民委员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永利虽然在河道内取土,致使河道加深,蓄水增加,但被告所取土的地点本身就是自然形成的与路面有一定高度落差的河道,而不是供人通行的公共场所和道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永利在河道内的取土行为不是该条规定的情形,其没有增加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危险性,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张永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所涉排水渔场由定兴县睿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被告徐某某只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徐某某个人有排水行为,且中易水为自然形成的河流,河道本身具有排水行洪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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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将原告任某某打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共花去医疗费2171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170.50元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要求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1987元的标准,每天60元计算,予以准许,关于误工时间,原告主张14天,定兴县医院的诊断证明虽建议其休息,但未明确具体休息时间,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情及2017年12月24日最后一次到医院复查,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8天,故予以支持48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2170.50元、误工费480元,共计2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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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赵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将原告任某某的手指咬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赔偿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原告共花16464.70元,原告主张16463元,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00元计算,计9天,共计900元;3.护理费,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5785元的标准,按每天98元计算,计9天,共计882元;4.误工费12094.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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