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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朱某某等与尚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朱珍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做为死者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尚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合理部分经济损失应予支持。被告尚某驾驶的冀R×××××、鲁R×××××车实际车主是窦红娜,尚某是窦红娜雇佣的司机,事故车辆在联合保险廊坊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联合保险廊坊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予以赔付,仍有不足由实际车主被告窦红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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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邵某某等与董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车辆受损,被告��凤群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合理部分经济损失应予支持。事故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事故中死者宋冬利亲属起诉至法院,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已赔付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70元,故本案二原告损失先由华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不足部分由万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仍有不足由雇主被告霍春雷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没有异议,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4天X50元=200元,因原告未提供医疗机构意见,故不予支持。误工费(4天+14天)X35785元/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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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周某某等与项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池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赔范围内,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及郑树明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应当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没有事实依据,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被告项某的车辆超载,应当免赔10%,因原告和被告项某均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对超载免赔未进行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项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有陈军、王志国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本院结合受伤人陈军、王志国的伤情,在交强险伤残项下给其二人预留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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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石某某、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生命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明因没有相关资质提供,无法证明其在竞秀区居住,原告还应提供暂住证、租赁协议等,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因原告提交的社区证明符合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有效定义,社区居委会也符合出具机构的法定条件,死者王树凯系保定户籍,根据居住证的办理条件无需在保定市办理居住证明,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30000元。本案中,事故车辆“冀F×××××、冀F×××××”、“冀J×××××、冀J×××××”、“晋H×××××、晋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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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兰某等与南皮县天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死亡和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生命和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称,原告提交的死亡证明验尸报告需要提交资质,注销证明等,因兰秀峰的死亡确属事实,故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抗辩称本次事故中第二次事故原告车未与我司投保车辆相撞,故第二次相撞造成的损失我司不予承担,因事故认定书中已载明第二起事故中,刘兴云负同等责任,王树凯、石炳勇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兰秀峰、张春贺无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成立。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兰秀峰为非农户口,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原告主站的搬运费因其属于丧葬费的涵盖内容,故原告诉求的搬运费属于重复主张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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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王喆与张清江、石某某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犯他人生命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清江雇佣司机张兵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王海勇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清江作为事故车辆雇主应对二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投有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张清江承担。被告张清江事发后为二原告垫付费用40000元,在庭审后声明自愿放弃5000元,并不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原告同意并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损失依法确定如下:1、医药费31021元;2、护理费19779元/年÷365天×3天=162.6元;3、误工费19779元/年÷365天×3天=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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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王某等与辛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刘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王利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刘勇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利军负次要责任。因刘勇所驾驶的“冀A×××××”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藁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请求先由被告人保财险藁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经济损失:1.死亡赔偿金:11919元×20年=238380元;2.丧葬费:28493.5元;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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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陈海东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被告刘会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告刘会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因被告刘会军所驾驶的冀A×××××冀A×××××号车辆在被告安邦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原告请求先由被告安邦财险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死者陈某赔偿清单:1、死亡赔偿金28249元×12年=338988元;2、丧葬费28494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4、医疗费44099.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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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辛某1等与贺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原被告对定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贺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辛振东承担主要责任,辛荣仙不承担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在该事故中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贺某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属受害人的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辛振东、辛荣仙生前为城镇居民,依据2016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152元和全省在岗职工年均工资52409元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河北省2016年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7587元计算,其中辛某某计算12年,为211044元(17587元/年×12年),辛某1计算7年,为1231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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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花、陈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同时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责任人承担。、本案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李金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友无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金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冀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财保北市支公司分别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财保北市支公司在交强险内分项赔偿,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金栓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依据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意见,本院认定如下:一、医疗费30316.89元,经核对相关医疗票据,证实陈友花费医疗费30316.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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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双方即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对被保险人予以理赔。该交通事故造成张桂荣死亡和冀F623FR号车车辆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张桂荣的死亡赔偿金为22580元(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年-3年)=383860元,丧葬费为42532元(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1266元,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383860元+21266元=405126元。原告沈某某要求赔偿死者张桂荣家属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优先支付,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沈某某支付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中的60000元,对于原告沈某某赔偿的其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05126元-60000元=345126元,因原告沈某某与死者张桂荣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应按损失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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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吴某某、张红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乘坐张文禄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途中因与杨玉辉驾驶的油罐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杨玉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文禄承担次要责任,肖某无责任,原告肖某的各项损失经生效判决书认定为622177.78元,应由过错方依法赔偿。杨玉辉和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已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原告肖某剩余部分损失167811.33元应由张文禄承担赔偿责任,因张文禄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即本案被告吴某某、张成、张红某应在其继承张文禄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死者张文禄生前居住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其应得份额应属于张文禄的遗产,死者张文禄生前建房时家庭(与被告吴某某、张成、张红某)共计4人,该房屋及宅基地按家庭共有财产计算,其四分之一应为死者张文禄的遗产,即175030元÷4=43757.5元,故被告吴某某、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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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某、郝某某等与郑某某、北京众合鑫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与席霞斌驾驶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席霞斌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席霞斌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郑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对于事故发生事实及双方所负责任比例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郑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原告方请求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30%的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请求的交通费及受害人办理丧葬事宜的实际支出费用计5000元,应同属交通费,但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同意赔偿1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方请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计入死亡赔偿金赔偿范围,因原告席某某未达被扶养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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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等人与被告焦某、李某、某保险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某保险公司雄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焦某甲承担主要责任,王立国、李某某分别承担次要责任。故本院酌定被告焦某甲承担60%的民事责任,王立国与李某某分别承担20%的民事责任。因肇事车辆冀F9563T和冀F77735均投有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被告焦某甲按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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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王某顺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被告王某顺驾驶京LP7738小型轿车与刘振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振怀死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作为京LP7738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应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王某顺在此事故与死者刘振怀中负同等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死者刘振怀为农村居民,其父母原告刘庆珍、杨秀荣均已超过75周岁,原告刘庆珍、杨秀荣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364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7(原告刘庆珍、杨秀荣有7抚养人)×2=7662.86元,其死亡赔偿金总计为8081元(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20年+7662.86元=169282.86元;其丧葬费为395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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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菊芳、张立志等与田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赔付。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双方认可的内容及法律规定确定。原告请求的医药费78688.92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张来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死亡止48天内需要二人护理,原告张海燕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认为张来的护理费只承认一人护理,本院根据张来病情酌情认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二人护理,在定兴县医院住院及死亡期间由原告张立志一人护理。张来虽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但其自2010年12月一直跟随儿子张立志在保定市南市区的家中居住,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应按照2013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公司认为交通费票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原告在外地住院时间较长必然会发生交通费用,故酌情认定800元。抢救费、复印费票据,合理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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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胡某某等与赵彤云、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依法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次事故,胡胜利与被告赵彤云负同等责任,本院酌定,被告赵彤云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赵彤云在被告河北信达财保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五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由被告河北信达财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50%。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院核定,原告的相关损失包括:1、死亡赔偿金203720元(10186元×20年)2、丧葬费23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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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蒋某某等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依法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罗勤光因交通事故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胡宏龙无责任,李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已在人保财险晋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本案中原告罗某某、蒋某某、罗林煜仅起诉李某某及人保财险晋州支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胡宏龙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就原告罗某某、蒋某某、罗林煜因此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各项损失及费用,应首先扣除胡宏龙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1,100.00元(其中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0元),剩余费用应由人保财险晋州支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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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尹连生诉保定市庞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昆明风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定市路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诉讼主体问题本案中被告大地财险云南分公司、太平洋财险云南分公司、太平财险云南分公司均不是本案云南旅游组合保险共保体成员,与风行旅行社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也无证据证实此三家保险公司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此三家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对原告没有保险赔偿的责任与义务,故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此三家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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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白某某诉保定市庞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昆明风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定市路某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诉讼主体问题本案中被告大地财险云南分公司、太平洋财险云南分公司、太平财险云南分公司均不是本案云南旅游组合保险共保体成员,与风行旅行社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也无证据证实此三家保险公司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此三家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对原告没有保险赔偿的责任与义务,故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此三家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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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文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原、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经核实,就此次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郝小建的亲属造成下列损失:1、死亡赔偿金:郝小建为农民,死亡时39岁,其死亡赔偿金应按河北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102元计算即9102元×20年=182040元;2、丧葬费:42532元÷2=21266元,3、郝小建母亲的扶养费:郝小建母亲68岁,身有残疾,其兄郝立新无赡养母亲的能力,郝小建是其母的唯一扶养人,按2014年河北省农村人均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郝小建母亲的扶养费为6134元×12年=736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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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瑕、王小会等与米三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原告损失中110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满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其余损失46923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本院未确认的损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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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李某某等与崔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二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崔某在永诚保险投保交强险,本案事故中李文锁作为受害第三者,被告永诚保险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11万元。被告周秋英驾驶的冀F×××××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处投保交强险和30万元的三者险,在事故中同被告崔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文锁、被告崔某同为该肇事车的受害第三者,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的分配,原告和崔某未达成一致,考虑案情及崔某的受伤情况,本院酌定各享5.5万元保险金。除此16.5万元,原告尚有损失190373元,该损失在三者险内按责任比例赔付。李文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崔某、周秋英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定30%的损失由崔某、周秋英负担,各担15%即28555.95元。被告周秋英负担的赔款由被告平安保险在三者险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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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金铃等与叶大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刘金铃等与叶大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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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冉某某、冯某某、赵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田景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薛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其对于四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冀FO95**货车投有保险,因此四原告的损失由被告紫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依据被告薛某某在事故中的责任赔偿30%。依据原、被告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意见确认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依据死者赵彪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主要责任,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原告冉某某未满60周岁,又未提交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故原告冉某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原告赵某某出生于2009年9月21日,被抚养年限为10年8个月,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原告赵某某的抚养费确认为48123元。四原告主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10000元,应当属于丧葬费范围,故不支持四原告此项主张。四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事故必然发生误工费、交通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酌定为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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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师某某等与张东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亲属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张东东负事故次要责任,薛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应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责任分配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曹艳国为张东东雇主,事故发生时张东东值履行职务行为,故依法应由曹艳国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双方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原告诸项赔偿请求中死亡赔偿金238380元、丧葬费28493.5元理由充分,予以认定;精神抚慰金按30000元计赔为宜;交通费酌情认定500元;二原告王芊绚、王芊妤生活费自2017年10月16日起算至年满18周岁应合虚398个月,按398个月计算,参考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扶养费(一个扶养人)总计162483.5元;薛某虽为牌号冀F×××××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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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立新、支明贺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F×××××轻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火化费、运尸费,属于丧葬费的范围,不予重复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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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邵翠某等与冯民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民昌驾驶冀F×××××大型普通客车与苏晨曦驾驶的冀F×××××小型轿车载王某、穆某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大队勘验认定,冯民昌、苏晨曦负同等责任,王某、穆某无责任,同时致穆某受伤,王某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野北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医疗费10000元、丧葬费32633元、死亡赔偿金27367元),剩余593784.1元由商业险承担50%的责任即296892.05元。被告唐县公司在车上人员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50%的责任即10000元。再剩余的部分应由被告苏晨曦负担,原告与被告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苏晨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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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王某某等与董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董某驾驶冀F×××××小型普通客车与王国瑞发生交通事故,致轿车受损,王国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被告董某负全部责任,王国瑞无责任。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险、商业险,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精神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共计110000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死亡赔偿金250739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28493.5元、误工费7000元,共计288232.5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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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贺亚齐等与王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确定。原告郭某某、贺亚齐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交通费1160元,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郭某某、贺亚齐主张办理丧葬事宜误工损失,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应酌定为1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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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王某某等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冀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原告葛辉发生交通事故,致葛辉死亡,被告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某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2014年标准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以2016年公布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据此原告死亡赔偿金应计算为:11051元×20年=2210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为9023元×5年÷4人=11278.75元。二被告均认为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认定为50000元。二被告对原告其它请求及证据均无异议。根据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二原告损失具体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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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淑琴、苏坤等与史占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史占立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苏坤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瞿凤奎死亡、原告苏淑琴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苏坤与被告史占立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被告史占立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按5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苏坤进行赔偿。四原告的损失以2016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四原告的损失具体为:1.医疗费:1358.96(230.8+406+722.16)元;2.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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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纪建军等与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因本次交通事故为同等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宋某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两张手写高碑店市医院“120”票据,为该医院通用正式票据,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符合受害人就医转院的实际情况,故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4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纪会明生前为城镇居民,依据2014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标准计算纪会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事故造成纪会明死亡,给其家人带来一定精神伤害,对三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了反诉状,但未缴纳反诉费且未出庭,本案不予合并审理,宋某某可依法另行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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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田某某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应该围绕以下焦点进行分析:一、关于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是否属于机动车,应否投保交强险的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案所涉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系大型轮式车辆,靠动力装置驱动,且是跨省转场作业,需频繁在道路上行驶,显然属于机动车类别。另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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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等与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按法律规定赔偿。被告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马德珍、刘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马德珍、刘琪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赵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予以认定。两位受害人的赔偿额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六原告要求被告国泰财险北京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诉讼费,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本院将依据当事人胜诉、败诉情况,依法决定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数额。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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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朱春某等与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定兴县公安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确定被告周某某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周某某系被告万里物流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万里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万里物流公司所有的津A×××××、津A×××××车辆在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故作为被告人保顺德分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院核定原告刘某某、朱春某、朱春红的各项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71514元,参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为11919元,朱云深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死亡时间为2017年6月9日,年满74周岁,计算6年,为119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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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生、陈某某等与王某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雄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与二原告之子杨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死亡、两车受损,经定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冀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高碑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王某雄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冀F×××××号小型轿车年检正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方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人保高碑店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人保高碑店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二原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事故主次责任比例应赔付二原告256787.65元【(476839.5元-110000元)×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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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李某苹等与贾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涉刑事部分已另案处理,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确认“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并据此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达到“醉驾”标准并不影响该责任划分,故对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应予采信。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贾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贾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其身份。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用以证实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为贾某某所有,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3、驾驶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实贾某某具有相应驾驶资格。4、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实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信达保险河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庭审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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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范某某等与高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被告对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野三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德江与高江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江系受被告高涛雇佣,本院确定作为雇主的被告高涛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告高涛所有冀F×××××8号车在被告人保定兴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作为被告人保定兴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院核定三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死亡赔偿金:564980元。原告提供了受害人范德江生前城镇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居住证明,证实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参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8249元,范德江终年49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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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永安、姜某某等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死者庄浩楠虽为农村户口,但原告方提供了石家庄铁路保安服务公司的收入证明,证明庄浩楠系该单位安检队员,且庄浩楠未婚,生前随父母家人共同居住,结合原告方提供的以庄永安名义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及容城县团结社区居委会证明可以认定,死者庄某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计算,对原告方的该项主张应予支持。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方主张50000元,被告方称数额过高,应考虑死者在事故中承担的过错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庄浩楠在交通事故中与李某承担同等责任,经综合考虑死者的年龄及给家人带来的精神打击等状况,酌情认定为30000元。4、公估鉴定费。原告方主张3000元,提供了票据证实,被告金福润田物流公司无异议,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称不承担鉴定费,本院认为,该鉴定费系确定本次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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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孙某等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四个法律关系,分别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多辆机动车致害侵权责任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据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认定,刘秀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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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许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公交认字(2016)05032号认定,被告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树安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会明系该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亦应与被告张某某共同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经核实,原告的损失为:1、医药费2461.80元;2、交通费3500元;3、尸体服务费8000元;4、死亡赔偿金,因死者许树安为定兴县城镇居民,死亡时年满60周岁,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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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李岭东等与刘丙彬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分别分析认定如下: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饮酒量有清醒的认识并且具备常人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大量饮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但其却在明知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致使事故的发生,因此李平对其死亡的结果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作为招待者的被告李淑先、参与饮酒的被告刘丙彬,单就招待及与李平一起饮酒而言,不能认定为完全过错,但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识能力、控制能力降低,因此,一起饮酒者因共同实施了喝酒这个在先的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即法律规定的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定救助保护义务。二被告作为李平的亲友,一起饮酒,相互之间应给予照顾、帮助、保护,这不仅是道德上安全保护的善良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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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任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原被告对定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任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张槐不承担责任,本院确定被告任某某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槐生前为农村居民,依据2016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1051元和全省在岗职工年均工资52409元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槐死亡,给其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对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2016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本院核定七原告有关张槐的相关损失包括:1、死亡赔偿金66306元(11051元/年×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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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芬、郝某某等与徐建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建春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与郝焕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郝焕生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经定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建春与郝焕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冀F×××××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徐建春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冀F×××××号小型轿车年检正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方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方2536.5元,合计112536.5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事故同等责任比例应赔付原告54220.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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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等与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严重,家属在医院关注受害人病情,配合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主张此项费用,在合理范围之内,予以支持。八、误工费: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1987元÷365天×住院5天=300元。被告华农财险馆陶公司称原告未提交误工证明,不予认可,因受害人为农民,原告要求按农业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九、交通费:1800元。原告提交的救护车费票据系正规票据,予以认定。十、丧葬费:河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56987元÷12月×6月=28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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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张秀娟等与杨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驾驶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并投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按3:7比例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称原告提交的证据6票据时间为受害人死亡之后,此项检查费用系为查明受害者当时是否为酒驾而进行的检查,属原告实际支出费用,应予认定。二被告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及收入情况不予认可,原告提交了其与受害人工作单位的证明及所在单位营业执照,足以证实了原告的主张,应予认定。二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仅可证实其在城镇居住工作,不能证实受害者的居住地及收入来源为城镇,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梁淼系未婚,且与二原告工作单位均在城镇,受害人梁淼应与二原告共同居住,且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也可以对此加以佐证,而被告对其此项主张未提交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较为合理。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过高,考虑事故责任比例情形认定为40000元。综上,原告具体损失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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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亲属张永军醉酒驾驶原告刘某某所有的冀F6R696号轿车,与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冀FG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永军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永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冀FG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北市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当由被告人保北市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保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是在为被告保运公司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又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法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的抢救医药费为89元,张永军的死亡赔偿金应为523,040元,丧葬费为26,2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其中原告张某某17,587元×10年÷4=43,968元、原告张某某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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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淑琴、李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李淑琴、李某的损失,其合理合法的部分为:医药费为1,116元、车辆损失费为94,360元、施救费为1,800元、拆检费为3,500元、公估费为5,650元、交通费为600元,以上合计107,026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被告人保望都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拆检费、公估费合计人民币105,310元,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7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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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西郊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驾驶冀FD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原告陈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胡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无责任。被告胡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冀FD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人保西郊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应当由被告人保西郊服务部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已提交了有关证明、资料,可以确定其医疗费支出已远超40,000元,其诉请先行给付医疗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人保西郊服务部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先行给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人民币40,000元,待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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