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对于被告范志强1996年退伍后安置在原清苑县广播电视局参加工作,从事有线安装工作,属于广电局下属机构。2007年11月12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自被告受伤之日起退出了工作岗位。2008年8月15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8月6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伤残。原广播电视局继续按月给被告发工资。2012年4月6日清苑县进行文化体制改革,原告由科室转变为公司独立运营,被告被分到原告网络公司,工资由网络公司发到2017年8月份,2017年9月清苑区政府进行机构改革,2017年10月7日依据政府批文(编号092723),被告与其他的共计134人的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划转到清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2012年4月6日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受伤为工伤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受伤后,2009年9月18日原清苑县广播电视局与被告达成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协议书载明该协议双方友好协商且经清苑县公证处公证,本院予以认定。2017年10月7日清苑区政府批文(编号092723),虽然要求被告与其他的共计134人的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划转到清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但劳动关系的确立应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为准,原告未提供被告与其它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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