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因工受伤。2015年8月18日,保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保劳鉴2015年0687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告李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500元(本人工资2500元×13个月)。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0184.5元(河北省201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6239元÷12个月×2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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